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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3:51:04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了起诉、调查、审判等阶段,是必须遵循的行为原则。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在审判阶段要尤其落实基本原则,也就是刑事审判监督意义。以下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title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审判监督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对生效的刑事案件实事求是的体现,同时又是审判机关接受监督 的途径。按照司法公正,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其所存在的问题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对此笔者就审判监督程序的缺失与完善,谈点个 人见解。

      一、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范围过小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规定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改判的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 和审判人员来说,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其可以提起再审的权利,以及申辩的权利,就使得二审的监督易出现监督不够完善的现象,造成办理错案的审判人员及法院 欲说不能,内心中始终暗藏着一种无形的压力,不得已背上一个错案的名誉。...

  •   主题词:刑事审判监督 实践 理论 冲突 原因 对策  摘 要:现行立法虽然对刑事审判监督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实践中沟通、协调、补救等种种变通措施却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程序法的规定则由于检、法院的权能、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在种种冲突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这种现象由检察、审判权严重失衡所造成,对其矫治必须以审判权的合理抑制和检察权的理性调整为对策。  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这一权能在实现中,存在着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断细化并强化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如《刑诉法》第169条、181条、205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8条均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章第3节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却进行着种种的变通,许多办案单位并没有严格地执行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是在程...
  • 刑事和解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核心内容:在进行侦查完毕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些程序上的交接工作,这个交接上,主要是如何把握程序性问题呢?如何可以进行完善管辖权起到的作用?综观我国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有权机关管辖,对于侦查管辖权发生变更后,程序上如何对接却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管辖篇中专门规定管辖权变更后的程序对接措施,可以参照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管辖权变更后,接受案件的侦查机关自接到案件之日起,重新立案。犯罪嫌嫌人已被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案件变更管辖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侦查机关凭案件移送决定书撤销案件。”一是刑事诉讼原理的实质体现。从刑事诉讼原理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以立案为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任何一个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从事刑事追诉活动,才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手...
  •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诈骗犯罪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具备管辖权,否则,当时人口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重新确定受理法院。那么,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亦不例外。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   核心内容:作为一种旨在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的制度,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政策为出发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实践中刑事和解可适用的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是各国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个原则。作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则,早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就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予以优先保护,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而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们在此庄严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并强调“提高儿童福利必须是非常高度...

  •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一并审判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一般应由审理该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   刑事诉讼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不仅案情简单、认定事实清楚的民事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有一些案件也是可以用简易程序来裁决的,那么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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