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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刑事诉讼终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11:48:12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那么论述刑事诉讼终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论述刑事诉讼终止
  •   因诉讼中止产生的长期羁押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具体的操作程序严重匮乏,致使对在押的这类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缺乏操作依据: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 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 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 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 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

  • 以下为大家解答,关于刑事诉讼中止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第二、被告人逃脱的;

    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第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那么它与诉讼终止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查阅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亦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的程序。那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

  •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同当事人近亲属的代理、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人的代理,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代理一样,都具有如下民事诉讼代理的一般特征: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专业化

      代理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专门人才,需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而取得律师资格。律师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能够专业地从事代理工作,高质量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非个人化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不是当事人同代理律师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而是当事人同律师事务所产生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而非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此外,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律师代理的公函及委托书,以此证明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受到...

  •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各种原因而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终止审理。那么,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情形,谢谢阅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袁伟民律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2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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