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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7 14:55:12 0人浏览

导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那么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

  •   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有些国家限制性规定很少,从而将其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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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打了两次,但殴打致使对方住院治疗,并导致感...

  • 实施家庭暴力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暴力取证罪与其他罪行一样存在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暴力取证罪的主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二)暴力取证罪的主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三)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 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四)暴力取证...

  •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4、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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