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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更新时间: 2021-02-23 14:57:5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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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国标律师
主办律师
缪国标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交通事故、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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