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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去哪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7 14:03:54 0人浏览

导读:

法院执行立案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那么,执行去哪立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行去哪立案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采取流程管理,当事人申请立案后,经领导审核后方可立案。在提交执行申请三天后,当事人查询其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立案。但是2010年3月30日,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执行局长采取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的方式,抓住有利结案时间,在同一天为当事人立案,分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帐户情况,当即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粮食直补帐户,促使被执行人在当天即履行还款义务,此案顺利执结。    2010年3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庞庆君来到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赵长庆欠款4600元。在审查完立案材料后,负责立案的同志告知申请人回去等立案通知,执行立案要经过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立案。申请人得知不能马上开始立案执行,就向负现立案的法官讲明,被申请人赵长庆是农民,其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找到本人,2010年3月31日我区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就要发放到农户在邮政储蓄的银行卡里...
  • 正常情况都是10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让老百姓能打得起官司,鼓励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早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取消执行案件先收费、后立案执行的做法,执行费用从执行回的首批款项中扣缴。 过去,法院执行案件延续多年的做法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一定比例先行由胜诉一方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执行费,缴费之后,案件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虽然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上万元的执行费用首先由胜诉一方当事人预缴,加之由于各种情况的制约,造成一部分执行案件并不能顺利执结,从而造成原有损失未挽回,反而又赔进去了执行费用的状况,群众对此倍感不满。针对这种情况,义马市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为民着想,认真调查研究,并大胆学习广东等地法院先进经验,打破陈规,率先取消执行立案由胜诉一方当事人垫付费用的做法。据悉,这一规定已取得上级法院批准,已于4月1日起...
  • 强制执行案件一般是立案了就可以予以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而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的,能够立即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这些是重要的执行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调解书就其性质来说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自动履行,但有些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又反悔,无故推拖,拒绝履行,因而也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是经督促程序制作的,支付令生效后,也可作为执行的根据。 第二种,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这种判决书和裁定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负责执行。 第三种,仲裁机关制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是负责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组织,它可以通过作出仲裁裁决和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决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四种...
  •   该案能否立案执行

      【案情】

      和某诉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判决并送达: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返还和某土地0.5亩。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2010年6月28日,和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该立案执行,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书自二审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生效,故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未满,和某不能申请执行,法院不能立案;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既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那么,一审判决书应于2009年2月4日生效,截至目前,确定的一年履行期限届满,法院应立案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是否该立案执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明确了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几种情形。

    近两年来,各级法院相继出台了有关程序终结以及债权凭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中止数大幅度降低。对于上述几类案件的恢复执行,由于法律上对恢复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尚无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做法,一般采用下列两类做法:

    一是恢复执行案件由执行人员直接执行,执结的案件予以立案,未执行完毕的仍保存在执行局或各承办人处(以下简称“先执后立”);二是法院对恢复执行案件经审查予以立案,然后交执行局执行(以下简称“先立后执”)。权衡利弊,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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