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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房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3 17:31:56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对婚姻享有自主权,可以选择是否结婚、离婚。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通过贷款买卖的房屋,那么,夫妻离婚房贷怎么办理?若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就孩子的抚养权等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呢?那么办理离婚房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办理离婚房贷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曹成。

      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不断攀升,住房已经成为与男女婚姻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重大问题。那么,起诉离婚时房贷怎么办呢?

      一、离婚时未取得房本

      离婚房屋归属问题除了个人协议之外,还有通过法院判决。对于产权未定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等房屋的产权确定之后另行起诉解决。

      二、离婚时已取得房本

      在房屋产权确定的前提下,房贷的承担分为三种情况,不同情况的房贷处理方法是不同:

      1、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

      该情况下,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承担。

      2、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

      该情况下,房贷是房屋拥有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3、房屋产权由一方所有转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该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归双方中的一方所有,房贷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获取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综上所述,关于起诉离婚房贷怎么办理的问题,要根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

  • 父母还房贷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所以离婚时父母还房贷部分的财产属于其子女所有;其他的属于夫妻共同支付的房款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后房贷可以转贷。在离婚过程中,对剩余的房屋贷款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夫妻可以进行协商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转贷需要银行的同意,该债务才能转移至受让人。若银行不同意,该房贷不能转移。另外,在离婚时,夫妻之间也可单独约定,该房贷一方偿还湖或者一起偿还。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不还房贷一般是不可以的。房贷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还房贷,可以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银行批准后,就可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如果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就可以不用还。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离婚不能不还房贷,但是可以申请办理暂停还房贷手续。因离婚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还房贷,可以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银行批准后可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申请延期还款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延长后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0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母还房贷,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已经还清所有房贷,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子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子归一方的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给一方,或者是婚后还贷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离婚房贷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认定由取得房产的一方进行偿还。也就是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子的归属进行约定,然后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之后剩余的贷款也由取得房产的这一方继续偿还。但如果双方约定其他的偿还方式也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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