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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伤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5:33:37 0人浏览

导读:

临时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关系,因临时雇佣关系受伤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那么雇佣伤害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雇佣伤害赔偿
  • 临时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关系,因临时雇佣关系受伤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受伤,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 雇佣童工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

    1、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2、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

  • 餐厅雇佣童工的处罚金额: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 雇佣期间的人身损害是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雇佣损害赔偿

      雇佣损害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 受到损害。

      前者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后者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 的任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

      前者是雇佣中对外损害,后者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前者为民事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为特殊侵权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后 者即雇员自身受到损害这一种。

      雇员损害赔偿原则,通常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是: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其操作规程是由雇主安排、指 挥,劳动中的危险性是潜在的,雇工在生产中人身受到伤害是雇工自己并非自愿的,雇工的伤害应当由雇主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 能够及时获得救济,但是雇工在生产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的伤害,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以减轻雇...

  •   【案情】

      朱甲与原告朱乙系父子关系,而被告徐某既是被告张某的女婿,又系电力铁塔工程的承包人。朱甲生前与被告王某既系同村村民,又均受雇于被告徐某,在工地进行电力铁塔施工。2008年9月4日晚上,被告王某与朱甲酒后在工地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吵打中被告王某持水果刀连续捅刺朱甲胸、腹部,致朱甲心脏、肝脏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后被告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朱乙当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发后,被告徐某给付原告14400元,后原告就朱甲的死亡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6268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管工地就是吃住都在工地,那么看管工地就是执行雇主事务,在这期间丙雇员被人伤害致死,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应以行为本身进行判别,二...

  • 雇佣受伤一般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具体要看情况判定。如果造成雇员受伤的人具有过错的,则属于侵权行为。一般雇员受伤,由雇主担责;第三人对此有过错的,雇主可在向雇员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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