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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13:37:34 0人浏览

导读:

旅游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旅游者在准备外出旅游时,针对旅游赔偿使用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旅游赔偿使用
  •   旅游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旅游者在准备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旅游纠纷维权问题,能够依法维权。

      那么怎样才能够合理的处理旅游纠纷维权问题呢?大家可以按照下面的要求来做。

      当旅游者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投诉并索赔:其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其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其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其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其六,旅...

  •   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最普遍的方式之一,如果游客意外死亡情况,旅游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

    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始终协商未成,马女士于5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一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疗费&ldqu...

  •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如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答: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

  •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
  •   跟团旅游吃坏肚子,旅行社要赔偿吗?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即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在旅行过程中,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小玲因获得了单位奖励外出旅游的机会,在单位向旅行社交了旅游费后,随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到异地沿海城市旅游。在旅行过程中,她与其他8个团友听从了当地导游的建议,在当地一家餐厅吃海鲜大餐,不料吃坏了肚子。小玲为治疗共花了600余元。事发后,旅行社愿意一次性补偿500元,但小玲不同意,要求旅行社赔偿她医疗费1000余元,全额退赔旅游费用7000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小玲医疗费600余元。

      分析

      本案中,小玲所在单位就员工出游一事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单位交纳旅游费后,小玲随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双方已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一般是找当地的旅行社...

  •   河南郑州市民王某本想利用空余时间出去旅游好好放松一下,找了一家旅游公司签订到大理丽江七日游车内旅游合同,但没想到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王某遂将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和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2月21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009年7月13日,王某与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到昆明大理丽江七日游车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旅行社支付完毕各项旅游费用。按照旅行社行程安排,2009年7月23日在昆明市区旅游,王某乘坐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在行驶过程中采取制动时,将王某摔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做出认定;李某承担此事的全部责任。事后因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诊断:王某为急性腰扭伤。回到郑州后,王某仍感不适,遂到郑州市骨科医院和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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