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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4 16:12:33 0人浏览

导读: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一房二卖刑事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房二卖刑事
  •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那么一房二卖的赔偿原则到底是什么?下面将为你介绍。一、一房二卖的赔偿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对一房二卖买受人的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房二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同一商品房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其对于该两个买受人均负有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债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1?开发商为第二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此种情形下,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开发商这一登记行为可以认定为默示的拒绝,只能向第一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开发商为第一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与第二买受人成立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

      (本文为法律快车李艳平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快车网。)

  • 事 件

    2006年12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一套66平方米产权房,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07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4月15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07年4月14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张某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被他人进住。经了解,李某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案外人王某,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和房屋涨价损失共计14万元。

    判 决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

  • 一房二卖后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在实践中,一般先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事 件

    2006年12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一套66平方米产权房,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07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4月15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07年4月14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张某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被他人进住。经了解,李某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案外人王某,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和房屋涨价损失共计14万元。

    判 决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

  • 案情简介2002年马某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上海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2003年7月,马某以1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签约当日由张某先支付总房价的50%,马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余款由张某在60天内支付,支付余款当天双方共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产权过户手续并未按期完成。2004年10月某日马某通知张某表示不再履行原购房合同,次日,马某与赵某就系争房屋订立了购房款为180万元的售房合同,并于当日上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赵某随即凭产权证进入系争房屋,强行终止了张某的装修活动,并更换了门锁,引发了三方的激烈纠纷。为此,张某以马某、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马某与赵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对其的房屋过户义务。诉争焦点本案系在...
  •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西安房屋管理局也在紧锣密鼓制订符合西安的细则,那么它给购房者或房屋所有人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它在解决房产纠纷时有何现实意义?市民鲜有人知晓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结果显示有九成人不知道《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对他们的影响更是无从知晓,当记者简单介绍后,他们都点头称好。家住西安交大附近的程先生说:“以前因为种种原因拿不到房产证的房子,产权明晰却不能买卖,还有很多房改房,由于不是全产权,也没有办法合法交易,因此造成了很多纠纷。这下好了,新办法实施了,只要房屋登记簿记载明确,就可以解决现在很多因为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的房屋买卖难的问题,可以说去掉了人的一块心病。”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在人们解决房产纠纷上有什么现实意义?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王阿丽律师。她分析说,我们以往实行的预售房屋备案制度,在一...
  •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一房二卖的问题,这让买受人很纠结。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原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原则: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 一房二卖中房屋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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