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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提出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09:14:35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提出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提出管辖?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提出管辖
  • 对于一方离开住所地这种情况很难查实,法院一般不给立案,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实离开1年,最好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   导读:本文为您介绍了离婚诉讼中的管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如何的呢?法律快车网根据离婚中的误区为大家作出了介绍,为您讲解了离婚中不得忽视的八大误区,从而引出了离婚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

  •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去法院起诉离婚,却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那么起诉离婚的管辖怎么确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起诉离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起诉离婚的管辖的相关内容。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马引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诉讼管辖怎么确定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民事诉讼起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受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起诉离婚的管辖地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管辖地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

  •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向要离婚,但是另一方却还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以后会通知被告,被告也有一定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那么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05)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02年...
  •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离婚由一方当事人提起,这时候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那么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 离婚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外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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