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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小区车位归属
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物权法》出台后,公开高价出售停车位的事件略有减少,但开发商普遍在购房合同中将停车位占为己有,公然出售或转让的事件依然存在,在房地产卖方市场形势下,业主被迫接受“潜规则”。《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收入,也悄悄进入了开发商或者物管的腰包。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定让小区车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但在实际操作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车位,利益各方往往在产权归属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和矛盾。
从法律上看,关键看停车位有没有划入公摊面积。目前国家性法律和地方性...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嘉乐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谁?”这个问题。
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的归属有以下三种方法,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位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小区内除了各个业主的住房以外的地方其他的地方都是大家共有的共同设施,所以其车位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整个小区业主共有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所有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所有1、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
2、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
3、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二、案情介绍甲公司系一电子商厦的开发商,2007年4月9日,甲公司向商厦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公开销售商厦附1层、附2层共150个车位的使用权。但商厦业主提出质疑,认为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并没有购买意愿。2009年...
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是合法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约定用来出售或者出租。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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