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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1:23:36 0人浏览

导读: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闲置的土地国家也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内容。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是比较重视的,尤其是农村人们主要是依靠土地来种植一些农作物,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一些闲置土地的处理,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政策和制度。那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times;建筑密度下限。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农民朋友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自治组织确定好每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后,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按照其他方式转给其他成员或者是组织承包,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主体: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
  • 为力争完成3年消灭闲置土地的任务,广州今年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广州正在开展一场“拉网式”的闲置土地调查工作,26幅土地的用地单位或用地人已接到调查通知书。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的通告,已向位于花都、荔湾、天河、海珠、番禺共5个区的26幅土地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这批土地的用地单位或用地人在15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相关证据,书面报送用地所在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广州于2003年6月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未按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过期的土地都将被纳入闲置土地调查程序。被认定闲置的,满1年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政府将无偿收回。

      而今年以来,广州处置闲置土地的动作力度更比往年来得大。今年1月,广州收回了位于市...

  • 工业用地闲置满两年的,是可能被收回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以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

  •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 问:闲置土地也要缴土地使用税吗

    答: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新开办的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往往对已使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那些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不知是否应该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有的企业干脆就不申报,闲置土地也要缴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98]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所购土地不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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