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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0:34:45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公司,甚至是个人之间签订合约,既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那么就应该遵守自己的约定,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
  •   缔约过失制度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实施之前,缔约过失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已有所规定。我国最早规定缔约过失制度是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该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损失。”1986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3年修正的《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将要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公司,甚至是个人之间签订合约,既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那么就应该遵守自己的约定,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

  • 无论是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还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只要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都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构成要件构成:(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合同,首先会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磋商之际,此时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是双方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我们所讲的信赖关系),双方都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这里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种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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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   缔约过失制度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实施之前,缔约过失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已有所规定。我国最早规定缔约过失制度是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该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损失。”1986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3年修正的《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将要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公司,甚至是个人之间签订合约,既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那么就应该遵守自己的约定,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

  • 无论是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还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只要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都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构成要件构成:(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合同,首先会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磋商之际,此时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是双方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我们所讲的信赖关系),双方都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这里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种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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