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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1:28:23 0人浏览

导读: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的;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3、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针对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驳回起诉是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原告如果针对某种事实关系而提起起诉讼,会很关系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那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 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驳回起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

  •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

  •   陆某是东庆厂的厂长,曹某是文友厂、通友厂、通友公司三个单位的厂长,两人口头达成买卖铸件、钢板等货的协议。货送到位于南通市外环北路挂着通友公司牌子的厂里后,由仓库保管员季某在入库单上签收后收下货。后陆某和曹某就货款结算未达成意见,东庆厂将文友厂告上法庭。诉讼中其发现文友厂的地址在南通市八厂乡,与送货地点不一致,便撤回了起诉,重新将通友厂和收货人季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原、被告方对季某的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持异议,存在的争议是季某到底代表文友厂还是通友厂、通友公司。关于三家中究竟谁应做被告本文不作研究。本文试结合本案对原告起诉执行职务行为的职工季某的处理谈谈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也是极易混淆的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异同。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季某,向季某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告享有诉权,如果驳回起诉,则是剥夺了以的诉权。至于原告是否能胜诉,应在实体审理后才能做...
  • [案情]

      邓某于2006年7月在原告李某处赊购电脑一台,欠下货款4999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邓某分文未付。10月15日,李某再次找到邓某追讨欠款,邓某还是无钱偿付,但提出曾于2005年借给被告张某人民币5200元早已到期,自己也曾多次向张某催要但一直未果,如原告李某实在急着要电脑款,可将这5200元转给李某去收以此抵付。李某与邓某当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邓某亦将张某出具的欠条当场交给李某。2006年12月20日,受让人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200元。被告张某以只欠邓某款未欠李某款为由拒绝支付。法庭审理查明,起诉前,邓某、李某均未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过张某。

    [分歧]

      对于该如何处理本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理由为:债权转让对张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李某原告主体不适格。

    ...

  • 案 情 原告刘代平,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白鹿镇江嘴村六社。 被告刘代奇,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白鹿镇江嘴村六社。 原告刘代平与被告刘代奇均系刘世云之亲生儿子,刘世云与刘世发系亲弟兄,刘代平自幼被抱与刘世发作养子。1995年8月刘世云以其名义经申请后获得了在白鹿镇江嘴村六社大丫口占地60m2修建住宅的建设用地手续,后刘世云搭建了简易房屋,并将该房及地坝租与同村社员但茂华。1997年10月刘世云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但茂华在租赁期间为经营所需将该房进行了改建,1998年冬月但茂华因租期已到,遂将该房作价8000元卖与原告,双方签定了协议书。后该商店由原告及养父经营,1999年初因原告外出务工,该商店由原告之生父刘世云接管,同年2月刘世云以其名义将该商店重新租与但茂华,租期三年,租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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