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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吗
薛女士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三个月以前,她力排众议,反对公司负责人挪用某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了反映。过后不久,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薛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你不再担任财务部经理,改任资料室图书保管员。”薛女士当然据理力争:“我的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六月份才到期,公司怎能随意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人事部也取出了她的劳动合同:“也许你忘了,当初我们双方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薛女士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最终却是公司败诉。
应该说,薛女士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
有时候招聘的时候根据简历还有谈话觉得求职者适合公司岗位,但是招进来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那么对员工可否随意调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
大家或许都对公司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公司可以随意调岗吗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公司可以随意调岗吗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公司可以随意调岗吗
劳动合同法对于调岗并没有一个具体地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吗
薛女士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三个月以前,她力排众议,反对公司负责人挪用某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了反映。过后不久,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薛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你不再担任财务部经理,改任资料室图书保管员。”薛女士当然据理力争:“我的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六月份才到期,公司怎能随意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人事部也取出了她的劳动合同:“也许你忘了,当初我们双方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薛女士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最终却是公司败诉。
应该说,薛女士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
在工作中如果我们遇到公司单方面调岗位降薪的做法,劳动者对于调岗位降薪可以拒绝吗?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
1、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有权拒绝,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4、用人单...
单位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由此推断每周加班不得超过七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文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在工作中有员工擅自离职问题,员工擅自离职是否合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法的。
明明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酬,可是用人单位却以职工不胜任为由,在和职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又单方作出了调岗降薪的决定。相信谁遇到这样的事儿,心里都会不舒服。劳动者林某就是因此将用人单位申诉到劳动仲裁机关的,他觉得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侵权事实借口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单方调岗降薪
2007年10月1日,林某应聘到某娱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的工作职位为公司业务部经理,月薪为税前8000元。 2008年7月,该公司认为林某不能胜任业务部经理的工作,与林某协商:将他调到办公室工作,但工资保持不变,并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想法没有得到林某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8月7日,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宣布,免去林某业务部经理一职,将林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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