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吗
导读: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吗
薛女士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三个月以前,她力排众议,反对公司负责人挪用某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了反映。过后不久,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薛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你不再担任财务部经理,改任资料室图书保管员。”薛女士当然据理力争:“我的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六月份才到期,公司怎能随意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人事部也取出了她的劳动合同:“也许你忘了,当初我们双方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薛女士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以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作为抗辩理由,但是最终却是公司败诉。
应该说,薛女士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但其实用人单位必须注意,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以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此调整必须是合理的调整,
首先,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有的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因此用人单位在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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