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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09:35:44 0人浏览

导读: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需要支付赔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一般不超过11个月。那么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 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对南通市某机器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配件公司因为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因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被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配件公司是一家生产机器配件的只有18名职工的小厂,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经济状况不太好。2006年10月19日,劳保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工人被该厂辞退,但其工资却一直被厂方拖欠不付。劳保局遂展开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外共有18名职工,竟然没有一人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帮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劳保局随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在2006年11...

  • 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你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提出辞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需要一定的赔偿。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

  • 针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多少的问题,做以下简要的分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包含为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该两种情形均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岗位特殊,经常到外地出差。某劳动者自2009年2月应聘到用人单位上班,直至2009年7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执,依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首先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用人单位应补发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共计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发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称,2009年2月某劳动者应聘到单位处从事销售工作,同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某劳动者,某劳动者属于一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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