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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5:28:48 0人浏览

导读: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破坏选举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破坏选举案
  •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

  •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破坏选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触犯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区分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由于构成本罪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虽违反选举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其次,要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于实践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错计选票、遗失选举文件等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使用暴力,砸毁选举设备破坏选举,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1、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2、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3、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吴国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

      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所谓妨害公民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公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至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先要分清楚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

  •   核心内容:选民或代表照法定程序投票选举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这次换届选举,要防止和及时处理积压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或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恶势力纵选举。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制裁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对控告、检查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

  •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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