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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怎么认定的

更新时间: 2020-01-10 17:08:0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首先要分清楚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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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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