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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比如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对外来打工女性,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加班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是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的?
答:《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内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行为将视为违法。妇女同志在外出打工期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可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到妇联权益部门反映情况,我们将及时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摘要】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一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特别是立法观念、具体的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仍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妇女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通过立法形式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一些实施性的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016年3.8妇女节即将到来,说到妇女维权,在劳动领域,妇女常见的劳动问题怎么办?譬如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女职工三期内可以安排加班吗等等疑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该答复虽已年代久远,但实践中基本上仍在执行。
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复婚实际上也属再婚,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再婚一般是不享受晚婚假的,因晚婚延长婚假(即晚婚假)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大多规定晚婚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摘要】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一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特别是立法观念、具体的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仍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妇女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通过立法形式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一些实施性的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比如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对外来打工女性,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加班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是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的?
答:《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内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行为将视为违法。妇女同志在外出打工期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可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到妇联权益部门反映情况,我们将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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