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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保护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08:51:56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在进行劳动的时候,为了确保其的劳动环境是安全的,因此就会有对应的劳动保护的要求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来才行。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劳动保护法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劳动保护法
  •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比如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对外来打工女性,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加班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是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的?

      答:《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内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行为将视为违法。妇女同志在外出打工期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可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到妇联权益部门反映情况,我们将及时查处。

  •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   【摘要】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一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特别是立法观念、具体的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仍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妇女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通过立法形式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一些实施性的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   2016年3.8妇女节即将到来,说到妇女维权,在劳动领域,妇女常见的劳动问题怎么办?譬如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女职工三期内可以安排加班吗等等疑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该答复虽已年代久远,但实践中基本上仍在执行。

      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复婚实际上也属再婚,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再婚一般是不享受晚婚假的,因晚婚延长婚假(即晚婚假)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大多规定晚婚假...

  •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   【摘要】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一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特别是立法观念、具体的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仍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妇女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通过立法形式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一些实施性的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比如说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对外来打工女性,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加班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是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的?

      答:《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内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行为将视为违法。妇女同志在外出打工期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可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到妇联权益部门反映情况,我们将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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