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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16:21:24 0人浏览

导读:

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承运人专题?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承运人专题
  • 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按时开航权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基本义务

      承运人首先须履行使船舶适航(seaworthiness)的义务, 这也是承运人安全航行的基本保障。我国《海商法》第47条关于适航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一致:

      (1)适航的基本内容采用了广义的适航要求。首先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须紧密、坚实、强固;船机的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其次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就要求船长和船员是具有相应知...

  •   航空运输主要包括两类承运人:

      (1) 航空运输公司。它是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办理货物从起运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输业务,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它兼有货主代理和航空公司代理的双重身份,既负责办理空运货物的订舱.起迄机场间货物交接及进出口报关等事宜,又可在办理接货过程中,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运单,对运输过程负责。我国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就充任了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职责,目前它已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建立了航空货运代理业务。

      由于两类承运人的存在。航空运单有两类:一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又称主运单(master airway bill),如我国中国民航签发的空运单;另一个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又称分运单(house airway bill),如我国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签发的空运单。两类运单的内容...

  •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 FCA(...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这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它们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通则》对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货交承运人”这一交货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铁路运输中货物够装满一整车或整集装箱,以及内河运输和公路运输中在卖方所在地点交货时,卖方有责任把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在其他情况下,卖方都是在承运人所在地点交货,只需把货物交给...

  •   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承运人为了降低自身赔偿风险,在运输合同中增加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条款,希望通过合同设置赔偿限制。但一旦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出于公平原则、保护托运人利益的考虑,一般认为法定的承运人赔偿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赔偿条件条款不予认可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兴盛达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远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2009年,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顺隆千业公司购买机柜,顺隆千业公司委托远成信达公司运...

  •   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

  •   【承运人】承运人的免责是什么

      在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后,就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免责是什么。规定承运人责任的目的就是以"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法律又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即由于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被免除"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责任。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包括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天灾或海难、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救助人命或财产、货主的行为、货物的特性及包装缺陷。当货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要想抗辩索赔,就必须首先证明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已适当地保管和照料了货物,并且没有发生绕航,然后才可援引免责条款。即承运人履行责任条款是援引免责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承运人在援引免责条款时,还必须对免责的原因和事实...

  •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这就是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承运人不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提供运输服务的,构成迟延运输。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可以:(1)要求承运人安排其改乘其他班次,即变更客票、变更班次;(2)要求退票,即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向旅客退还票款。迟延运输与《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迟延运到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将二者混淆。迟延运输是在运输开始时的延误,即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运输服务。迟延运输可能导致迟延运到,但并不必然,如果承运人在启运后采取有效措施,仍然可以挽回迟延运输导致的时间损失,而及时运到目的地。迟延运到则是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误,即使没有迟延运输,仍然可能发生迟延运到。两者在承运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不同的:发生迟延运输时,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安排其改乘其他班次或给予退票;发生迟延运到时,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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