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动态 > 该案承运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该案承运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23:49:0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8年3月4日,原告谭建平与被告王兰河签订了一份南康市康华大米加工厂承运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运输一批大米至广东顺德龙江,卸货后被告负责帮原告结算整车货款,并把货款带给原告。被告将货物送至目的地后,从买方结回货款计人民币63988元。回到南康后,被

  【案情】

  2008年3月4日,原告谭建平与被告王兰河签订了一份“南康市康华大米加工厂承运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运输一批大米至广东顺德龙江,卸货后被告负责帮原告结算整车货款,并把货款带给原告。被告将货物送至目的地后,从买方结回货款计人民币63988元。回到南康后,被告向原告称:2008年3月6日5时许,被告带着货款在京珠高速公路瓦窑岗服务区停车休息,7时许,被告发现放在赣B05939大货车驾驶室内的66333元人民币被盗,7时20分被告到从化市公安局鳌头派出所报了案。2008年3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988元,被告立下欠据一张,内容为:“因货运关系,为谭建平运大米,带货款回家途中被盗,致使欠谭建平老板货款63988元”。在法庭审理时,被告认为不应全额给付原告货款,只同意部分给付。

  【审判】

  南康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在订立运输合同后,被告履行完毕运输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代为结算回货款。被告代收货款后,在其将货款给付原告之前,该货款即在被告处并由其占有。被告在收取货款并在被告处占有时,被告对该货币享有所有权,在其占有之时,被告有处分该货币的权利。在被告将货款交付原告之前,原告对被告享有的是一种债法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但是原告要求给付的款项并非某特定的人民币,被告用等额的其他的人民币交付也可以履行完毕交付货款的义务。在被告占有货款的期间,被告自己应当妥善保管好货款,即使被盗,也是盗窃由被告享有占有权的货币,并非是盗窃原告所占有的货币。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完毕交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就享有要求被告全额支付货款的权利,被告的给付应是全额给付,并非是部分给付即可履行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兰河偿还原告谭建平货款63988元。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对该案货款是承担一部分损失?还是承担全部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一部分损失。本案双方虽然签订了承运合同,被告也履行完毕了运输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代为结算了货款,但对于本案货款的丢失被告并没有过错,而是其在广州市从化市京珠高速公路瓦窑岗服务区停车休息时货款被盗。更何况双方既无保管的约定,又无保管的利益,双方之间是一种无偿的保管行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被告对原告的货款承担一部分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失。

  一、因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而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本案被告代收货款后,该货款在被告处占有,应视为货币的所有人,被告对该货币享有所有权,则其有处分该货币的权利。即使货款被盗,也是盗窃由被告享有占有权的货币,并非是盗窃原告所占有的货币。

  二、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行使的是一种债法上的请求权,且原告要求给付的款项并非某特定的货币,被告用等额的其他的货币交付也可以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南康法院 蓝志中 石晓利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