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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16:01:49 0人浏览

导读:

承运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承运人责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承运人责任
  •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包括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使之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我国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不同的结果。律师认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这种差异具不合理性。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两种责任制度的差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沿海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1]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
  • 《海牙规则》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以致在订约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情况下,常常出现订约承运人以自由转船条款对转船后发生的货损不负责任,而受委托的承运人又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理由而不受理货方的索赔的情况。其结果是货主的损失无从得到赔偿。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依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  依第60条的规定,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第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

  •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

  •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包括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使之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我国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不同的结果。律师认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这种差异具不合理性。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两种责任制度的差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沿海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1]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
  • 《海牙规则》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以致在订约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情况下,常常出现订约承运人以自由转船条款对转船后发生的货损不负责任,而受委托的承运人又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理由而不受理货方的索赔的情况。其结果是货主的损失无从得到赔偿。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依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  依第60条的规定,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第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

  •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

  •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包括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使之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我国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不同的结果。律师认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这种差异具不合理性。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两种责任制度的差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沿海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1]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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