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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4 11:39:39 0人浏览

导读:

在诉讼判决案件中,证据能给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走向,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就能尽快的给予嫌疑人定罪。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那么传来证据知识?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传来证据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熡Φ碧峁┰?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熆梢蕴峁┚?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0年9月15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有:1、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2、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原始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然而传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证据的种类是有很多种的,常见的有传来证据以及原始证据等,不论是使用哪种证据,我们都是需要对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那么,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我国的法律中是如何对于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

      一、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原始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然而传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诉讼证明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运用原理与技术研究

      一、概述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尽管立法上很少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作单独规定,还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诉讼证明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情况及其原理或技术。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我们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

  •   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 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 方法 获取证据;如果证据是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应出具保证证据自生成或收到后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及本人自愿提供该证据的文件或数字签名;鉴于事实上在纠纷中当事人很难获得对方的证据,对于因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取得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取得电子证据的程序及权限,特别是向ISP或专业网络公司、数据公司要求取得某项证据时,要严格遵守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和服务条款,不得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更不得以诉讼需要为名肆意窃取他人隐私材料和保密信息。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即“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

  • 刑事案件原始证据有现场留下的物质与痕迹,如现场发现的指纹;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材料的原件,如合同书原件;直接感知案情的人,如目击证人。原始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录音证据具备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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