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运用规则
导读:
在侦查以及审判过程中,我们都会对证据的真伪等进行查验,证据根据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那么传来证据运用规则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三)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四)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无论是什么证据,都要遵循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提供证据配合警方调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传来证据运用规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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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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