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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1:27:33 0人浏览

导读:

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那么假想防卫争议?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假想防卫争议
  •   核心内容: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

      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

      【文章导航】

      一、假想防卫的概念

      二、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小论假想防卫的三个争议之处

      四、结语

    假想防卫的概念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把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从而在主观中形成了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进行防卫,并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一般认为假想防...

  • 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

    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   核心内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事实的不存在性,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三个特征。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导航】

      一、假想防卫的性质、特征

      二、假想防卫的范围

      三、假想防卫的主观方面

      假想防卫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行为目的,所以其与正当防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讨论假想防卫的问题,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基础之上。同时假想防卫又是基于对...

  •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更多: 【正当防卫】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某与其妻佟某的名字。王某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某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某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10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支书吴某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两人影,此两人系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某未能认出何、齐两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两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某胸部,致齐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二、假想防卫案审判...

  •   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根据《刑法》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   假想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对侵害人的行为进行了假想,造成严重的后果,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假想防卫的主要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无须实施防卫行为。

      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

      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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