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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10:36:52 0人浏览

导读:

假想防卫是指当事人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活动,与正当防卫相比,假想防卫没有真正地发生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假想防卫造成危害结果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假想防卫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更多: 【正当防卫】

  •   假想防卫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假想防卫认定标准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

  • 我姐姐因为被人侮辱,将对方刺伤,请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如: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老师虐待儿童的现象总是发生,刑法对这一现象也做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

      老师虐童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如果造成儿童伤害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负起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老师虐童有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主要看老师虐童的方法是不是用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者女童进行虐童。

      老师的这个行为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比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或者用人单位的开除辞退等。

      二、校园暴力老师虐童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

  •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 我们在往往能在不同的渠道了解知悉到绑架勒索和在大街上被抢劫的事件。这些行为是不可取的,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行为。都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下面为大家讲解绑架罪和抢劫罪的不同之处。一、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5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以下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3、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4、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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