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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9:22:42 0人浏览

导读: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就业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不得带有性别歧视,但女性职工在劳动期间享有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那么,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就业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不得带有性别歧视,但女性职工在劳动期间享有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那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职业有哪些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

  •   女职工在工作中,有可能因为痛经、怀孕、哺乳期中造成特殊困难,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够在这些期间安排在某些地方进行工作。比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下面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

  •   1、详见《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63条。

      2、具体规定:《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们对女性职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那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殊规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   1、详见《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63条。

      2、具体规定:《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女职工是受特殊保护的,那么,女职工生育期有哪些保护?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女职工生育期有哪些保护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产假时间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

  •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就业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不得带有性别歧视,但女性职工在劳动期间享有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那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职业有哪些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

  • 女职工受保护的四项劳动权益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的就业权、职业权益、离职权益和特殊劳动权益都受法律保护。职业权益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等。(一)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服务的权利。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时,不得歧视妇女;3、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不因生育和抚养子女而受到歧视或者侵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二)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包括: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企业、事业单...
  •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针对就业问题,比如就业难问题、就业歧视问题以及跳槽与失业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那么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我国法律有哪些保护呢?

      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按病假、事假处理?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吗?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怀孕的妇女?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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