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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1:10:51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那么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
  •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位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 二次、每交次半...

  •   案例介绍

      刘某是北京某外贸公司员工,2009年7月,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准备裁减人员。由于担心列入被裁名单,刘某决定突击怀孕。2009年9月,刘某怀孕,立刻通知了公司。公司知道后非常生气,当即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刘某向北京市某劳动局信访投诉。之后,公司通知刘某返回公司继续工作。但由于关系已经弄僵,刘某以“解除劳动关系已成事实”为由,拒绝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性别特点成案件增长重要诱因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题调查显示,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像刘某这样,因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为数不少。

      据分析,女性的性别特点成为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一是由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早于男职工而引发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   在劳动力市场上,各个层次的劳动者各尽所能发挥着自身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力的竞争力会逐渐下降,一些临近退休的劳动者已经很难实现再就业,因此劳动法对这部分老员工实行特殊保护,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典型案例

      张某于1990年5月进入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2009年5月,机械公司引进了一套先进设备,只需一两个人操控即可,所以张某所属的生产线被撤销。6月,张某接到书面通知,公司给张某两个选择,一是主动辞职,公司将按照张某的工龄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安排培训,培训通过后张某可继续上岗。还有四年就要退休的张某勉强通过了考试,但上岗后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为其培训后,经考核张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遂发出通知解除了与张某间的劳动关系。张某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张某工作考核情况均予以认可,但张某认为自己临近退休,...

  •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因此,国爱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2) 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3) 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4) 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说来,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参加工作,但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家长最好不要让他们过早参加工作。如果能让他们在就业之前参加一两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在外出以后就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   核心内容: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阅读导航】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五)法律后果

      【正文】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

  • 在我国,现如今越来越多未成年辍学去打工,如果是一家公司或者工厂录用了童工会怎么样?怎样视为童工呢?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呢?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带来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到您。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一、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般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一些具体的工作或是在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全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

  •   当婚姻走向坟墓,男女双方没有了感情,双方也就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离婚或许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诉讼离婚有什么特殊保护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诉讼离婚有什么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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