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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字证据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09:17:52 0人浏览

导读:

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上海讨债公司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那么电子数字证据的分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电子数字证据的分类
  • 1.证据的特征 既然证据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才算证据?有何特征?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其有三项基本特征 ①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②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③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2.证据的分类 ①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
  • 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上海讨债公司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将电子数据证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到视听资料这种新型证据中。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讯代码的形式存贮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文件资料中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而且,审查、鉴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也要靠专门的电子仪器、设备和特定的程序才能进行。如果没有相关的审查、鉴定设备,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也只能停留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而不能被人们所感知,也不会直接出现在法庭上供法官作为证据使用。这种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电子数据证据的...

  •   日期:09-11-28

     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 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 计算 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 研究 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 网络 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   了解一个案件是如何发生的以及该怎么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个都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那么哪些能称之为证据,想要作为刑事证据被相关的人员进行采纳,那么就需要符合证据的性质以及相关的种类,不然就不能加以采用,刑事证据是怎么分类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刑事案件证据怎么分类。

      一、刑事案件证据怎么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网络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新增的一项证据形式,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实践越来越多,那么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什么?哪些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合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您了解。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诉讼中来的一种新证据。 (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但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
  •   这是根据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特别关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   电子证据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如今网络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以电子证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已经非常普遍,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易坏性等特点。那么电子证据的提取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您了解,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一般取证

      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

      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

  • 刑事诉讼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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