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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11:15:05 0人浏览

导读: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   核心内容:企业“末位淘汰”是指企业为满足竞争的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合理排序,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奖优罚劣,对排名在后面的员工,以一定的比例予以调岗、降职、降薪或下岗、辞退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在岗者激发工作潜力,为企业获得竞争力。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定需解除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r...

  •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来刺激员工提高业绩的方式。那么,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很多人都有这一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不过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 公司末位淘汰给赔偿,公司以末位淘汰的理由辞退劳动者的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因为末位淘汰不是用人单位可以法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予劳动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

  • 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飞象网讯(记者 高阳报道) 近日,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员工张先生向飞象网记者透露,沈阳移动在今年给基层员工下达了多项量化指标,并将其中的“争夺联通用户”定为硬性指标,如员工未按时完成,则将面临被末位淘汰掉的命运。

      据张先生介绍,沈阳移动在今年对员工颁布了绩效考核制度,并规定了市场销售人员每月量化指标,该指标主要包括:争夺联通在网用户,每人每月至少完成5个客户;向用户推销移动TD无线座机两台;每月最少完成70个3G视频通话任务,188号段用户除外;每月完成100个手机电视、139邮箱、号薄管家、移动飞信定制任务。

      其中争夺联通用户为硬性指标,如未按时完成,则将面临被末位淘汰掉的命运。

      对此,张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沈阳移动的“末位淘汰制”对于基层员工来说,确实过于苛刻,有员工甚至称这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悉,很多地方移动运营商...

  •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来刺激员工提高业绩的方式。那么,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很多人都有这一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不过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 末位淘汰制辞退劳动者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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