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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08:55:53 0人浏览

导读: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那么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来刺激员工提高业绩的方式。那么,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很多人都有这一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不过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 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来刺激员工提高业绩的方式。那么,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很多人都有这一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不过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

  •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一些企业为了来刺激员工提高业绩的方式。那么,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很多人都有这一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不过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 明明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酬,可是用人单位却以职工不胜任为由,在和职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又单方作出了调岗降薪的决定。相信谁遇到这样的事儿,心里都会不舒服。劳动者林某就是因此将用人单位申诉到劳动仲裁机关的,他觉得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侵权事实借口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单方调岗降薪

    2007年10月1日,林某应聘到某娱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的工作职位为公司业务部经理,月薪为税前8000元。 2008年7月,该公司认为林某不能胜任业务部经理的工作,与林某协商:将他调到办公室工作,但工资保持不变,并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想法没有得到林某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8月7日,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宣布,免去林某业务部经理一职,将林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部...

  •   一般的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有些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更好的业绩,会采取绩效管理管理制度,但是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才可以,近几年不少的公司都采取了末位淘汰制,对于业绩垫底的员工进行辞退,那么公司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法律快车小编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1、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是无效的。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3、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依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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