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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0:52:39 0人浏览

导读: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
  •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那么背书方式有哪几种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背书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

  •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承担保证其后手可以得到承兑和付款的义务。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了解更多的内容。

      1、背书的一般规则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是指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不退出票据关系。就是说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背书人禁转背书,再次转让有效

      处理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追索权受限制

      (1)回头背书是指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

      (2)处理规则:持...

  •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依背书的目的,理论上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又根据其具体目的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押权,以票据来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而作的背书。

      背书应包括两个行为:  1.在票据背面背书;  2.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了背书行为。背书后的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所负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以背书连续(背书的依次连续,至持票人止)作为其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

      不同种类的背书具有不同的法律...

  •   汇票背书只要其是根据票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书写的,那该汇票背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来书写的,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汇票背书的效力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汇票背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

  • 具体行政行为[1]与效力,是一对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概念。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为不含有法律效果之行为,自非行政处分之内涵”[2];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题条件。本文无意于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而只想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释意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精彩手机赛事全攻略 雅典猜猜猜千元悬赏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效力是纯粹的法律概念,“效力”中的“力”字,不是物理上的“力”,因此我们无法直接作直观的描述,而只能说假如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国家给予其制裁,这种制裁体现了法律的效力。这一简单的举例说明,效力是一种国家作用(力),是国家赋予之“...

  •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中茶公司委托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北京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可可豆,共50...

  •   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那么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

  •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算方式手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购买支票款由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划转,存款人根据实际购买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采用支票结算方式...
  •   相信大家对于质押的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对于质押背书或者票据质押等内容了解的甚少。质押的种类很多,但不少朋友选择用票据作质押。为了保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也会选择票据质押背书。

      一、什么是质押背书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二、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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