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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16:51:34 0人浏览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那么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同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那么,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   共同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止一个人,是两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对另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在实操中由于该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着一定的相似导致混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共同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止一个人,是两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对另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在实操中由于该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着一定的相似导致混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同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那么,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的标志是数人的行为都有独立造成损害的可能,但损害的结果不能确定是何人行为所致,即行为的独立性、同时性和直接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仅在于行为的特征,数人独立、同时实施一般或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其直接因果关系都有不确定的可能,也即共同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特殊侵权行为都可以成立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于特殊侵权行为,也不能简单地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在一条路上并排骑车其中一人骑车不慎导致四个人全部撞车,但无法确定是谁先撞上;

      又如,甲、乙、丙、丁四人饲养的狗同时扑咬他人致人受伤,但不能确定是何人之狗直接咬伤他人。显然,前者是一般共同侵权,后者是特殊共同侵权,由于其中的直接致害原因不能确定,也应按共同危险行为认定,但在适用法律上,二者却有...

  •   共同侵权行为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其实共同侵权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是很常见,简单的来说在实施加害的行为中不止一个人那么就由可能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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