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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实施。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为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原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观点多变,审判...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
问:请问两家为何要出台《意见》? 答: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交通事故高发省份。2004年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8000多宗。全国去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其中广东省约占1/10。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事情。及时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已实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张某酒后驾车,途中与行人徐某碰撞,致徐某受重伤,经当地交警中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系张某于2003年从李某处购得,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张某已支付车款,但车辆尚未过户。
2004年6月份,徐某出院后,在与张某协商未果之下,以肇事车登记车主李某、行为人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关键问题:
在车辆登记人、实际支配人不同的情况下,谁该为交通事故买单,是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张某与徐某构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第二,张某与李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理应对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车辆登记人李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
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机动车辆买卖交付后未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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