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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10:19:43 0人浏览

导读:

在大多数劳动者的认知中,可能都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实际上,虽然它相比其他用工制度要少见一些,但也并不算稀有。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是什么
  •   在大多数劳动者的认知中,可能都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实际上,虽然它相比其他用工制度要少见一些,但也并不算稀有。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劳动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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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大多数劳动者的认知中,可能都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实际上,虽然它相比其他用工制度要少见一些,但也并不算稀有。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劳动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在大多数劳动者的认知中,可能都没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实际上,虽然它相比其他用工制度要少见一些,但也并不算稀有。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劳动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现在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解答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

  •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等几种。平时我们所说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就是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

  •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享受加班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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