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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09:21:26 0人浏览

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离婚补偿的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补偿的条件
  •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如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是无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

  •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离婚补偿的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补偿的条件: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

  •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案情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认为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裁判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
  •   在离婚的时候,有的女方因为心理受到伤害就会要求赔偿。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要求赔偿。那么,离婚女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常见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立下一份协议,说如果对方有了外遇(包括一夜情、同居、通奸等),则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后来,一方真的有了外遇,无过错方持该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北京判支持的较多,而上海则一概不予受理。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婚前双方正在热恋,有可能一方会赠与对方一些物品。小的赠与物就不必说了,比如手表钻戒等,一经赠与不能反悔,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等大件物品呢,比如一方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衷心,立下一纸赠与书,说将自己的某某某处的房产赠与对方(但还未过户),但后来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就破裂了,导致过不到一起了,这处房产怎么办?受赠人拿着赠与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赠与,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而另一方则申请撤销该赠与,法院会怎么办?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该赠与可以申请法院撤...

  •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条件2010年07月04日星期日20:30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的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物质损害赔偿而言,应当按照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应当按照最好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具有离婚请求权,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于当事人不知道离婚请求权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既可以是前后存在的两个婚姻均是经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

    律师建议: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司法鉴定,前往医疗机构时,要求主治医师写明致损原因以便后续提起离婚诉讼时,将上述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请求离婚赔偿的注意事项有:只有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以及提起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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