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导读:
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常见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立下一份协议,说如果对方有了外遇(包括一夜情、同居、通奸等),则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后来,一方真的有了外遇,无过错方持该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北京判支持的较多,而上海则一概不予受理。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婚前双方正在热恋,有可能一方会赠与对方一些物品。小的赠与物就不必说了,比如手表钻戒等,一经赠与不能反悔,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等大件物品呢,比如一方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衷心,立下一纸赠与书,说将自己的某某某处的房产赠与对方(但还未过户),但后来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就破裂了,导致过不到一起了,这处房产怎么办?受赠人拿着赠与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赠与,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而另一方则申请撤销该赠与,法院会怎么办?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该赠与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理由:赠与的初衷一般是建立在亲密关系的或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如果没有了该特殊关系,赠与也就失去了基础。
三、诉前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往往在夫妻之间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但后来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另一方则要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判。笔者认为,该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如果没有协议离婚,则不生效,不应支持。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裁判。
四、关于瑕疵登记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结婚登记的四种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未必完全按照婚姻法的条条框框照搬。比如一方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领取了结婚证,后来未到场的一方诉请婚姻无效,怎么办?一般而言,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会以该情形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以外的情形而直接驳回起诉(且一审终审)。当事人也有可能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证,民政部门一般的做法是不予受理(理由是不符合“被胁迫而申请撤销”的法律规定)。但笔者以为,如果当初双方有结婚的意思表示,后来又居住在一起,则该登记瑕疵 不应影响到婚姻的效力,该结婚应为有效。但如果是一方以欺骗等手段(比如妹妹盗用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去登记结婚的,则受骗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五、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是不是孩子的生身父母发生怀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双方都配合还好说,但如果一方要求做,而对方死活不同意呢?比如有一案例,女方说孩子的父亲是某某男,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该男就是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也不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能够拿出简单的证据,比如该男一起到医院支付女人的检查费、生育费等,法院就可做出不利于该男的判决。该男如果不服,可以做鉴定以推翻不利于自己的这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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