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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9 11:22:38 0人浏览

导读:

在小区里,停车场都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许多小区业主会纠结于停车场所有权归谁的问题。那么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   在小区里,停车场都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许多小区业主会纠结于停车场所有权归谁的问题。那么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

  • (一)案情

    某市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胜)拟建造星河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该公司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15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1993年7月,该公司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于1994年底,该楼建成,1994年8月该公司开始做广告售楼。自1994年9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大胜订立了购房合同。合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住该楼以后发现大胜已将该楼五十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集团。该公司在购得上述套房和停车场后明确表明,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24小时15元的标准缴费。张某等十余人遂找到大胜交涉。大胜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十余人遂到法院提...

  •   相信大家都购买过自己小区的停车库,这些停车库还不便宜,需要我们自己出钱来购买,并且与自己购买的房子是不共享的。那么对于停车场所有权归谁所有权怎么取得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停车场所有权归谁所有权怎么取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停车场所有权归谁所有权怎么取得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想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车位既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就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物权法》 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二、小区的停车位能够对外出售吗

      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

  •   所谓的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权利,在我们的国家中,土地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呢?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到底有没有区别呢?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

      一般是集体所有,个人建房须提出申请,且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有农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上建筑农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1、一般农村土地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一直以来就是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

  •   地下停车场产权的归属要依据是否有人购买,假如有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亿并购买,那么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于购买其的业主,适时在购买之后会有产权证书。那么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

  •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当符合土地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土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都是可以转让:

      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

      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作为集体土地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是以金钱支付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

  • 善意取得,使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都是民法学的概念。

    《物权法》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争

      [案情]:

      被告周某某于1999年5月10日向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1998)山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向本案原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1999年11月4日,法院再次向本案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于同年11月10日前将担保房屋一层室内的财产搬出,交于本案被告周某某经营,抵顶案款,否则依法强制执行,费用由其承担。但本案原告李某某除于1999年12月27日缴纳1000元案款外,对下余债务一直未履行。期间,本案被告周某某多次上访。2000年2月28日,被告周某某又以书信向山丹县委反映该案执行事宜,同年3月20日法院再次向本案原告发出强制执行公告,其仍未履行。

      同年4月5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时,由于原告夫妻在张掖打工,未在现场,但原告之子李某某、侄子李某某均在现场,并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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