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新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导读:
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这些证据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主要包括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以及撤销判决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
1.当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
2.如果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会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3.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实质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则是指被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3.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代理人则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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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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