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导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在答辩期10天内。
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2.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效率原则,确保原告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反证和进行辩驳,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3.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被告在答辩期提交的证据应涵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1.在答辩期内,被告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防止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故意拖延提供证据,使原告无法准备反证或无法辩驳。
3.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供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将视为“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纳。
4.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应当完成举证,不得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补充证据。
1.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行为时的证据来证明。
2.如果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不得再补充证据。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4.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被告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时,被告可以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但这种情况下,被告仍然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才能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是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若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或访问法律快车,我们为您提供更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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