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导读:
1.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这种抗辩权的设置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双务合同的同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
2.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请求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直至对方实际履行合同。
3.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另一方也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
4.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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