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伤残鉴定吗
导读: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工伤鉴定是由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提出,目的是确认工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伤残鉴定则是由伤者本人提出,用于评估伤害程度及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两者的申请主体、前提条件和目的均有所不同。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
1.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经过治疗,待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时,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提交申请时需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上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鉴定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结论将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并非必须同时进行,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在工伤认定完成后,可以立即进行伤残鉴定。
2.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伤残鉴定可能会暂时中止。这是因为伤残鉴定需要基于工伤认定的结果。
3.伤残鉴定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治疗过程。实际上,越早进行伤残鉴定,对劳动者越有利,因为这样可以更早地确定伤残等级,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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