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它们的性质不同。
(1)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违反了有效要约,要约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仅仅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他人对要约邀请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2.两者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反,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看,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其订立合同的愿望是明确的。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视为到达。
2.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要约的有效期,即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是由要约人决定的。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期限,那么应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2.对于口头形式的要约,如果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3.对于书面形式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有效期限;如果未规定,应确定一段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在内的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综上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约束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首先要经历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中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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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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