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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1 10:23:22 人浏览

导读: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涉及多步骤和环节,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审查资料、安排鉴定,并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等级。本文详细解析了鉴定流程、申请提交及标准,助你全面了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一个严谨而细致的过程,它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

  1.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确保资料齐全且情况明确。

  2.如果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将统一安排鉴定,并将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3.在鉴定过程中,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4.专家组会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伤残、病残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则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5.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二、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在具体实践中,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情形。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则涉及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情形。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则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情形。

  看完上述内容,你是否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法律快车随时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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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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