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丧失权利。
2.债务人破产导致权利丧失。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也会导致其权利的丧失。
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进而要求其履行债务。
1.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债务,因为保证人作为债务履行的第二责任人,有义务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当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无法找到并要求其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将丧失。
当债务人破产时,人民法院会受理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
1.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会一并列入破产债权。
2.由于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将丧失先诉抗辩权。
3.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债务,而保证人无法再享受先诉抗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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