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有什么规定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4 02:22:25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委员会选定、仲裁员资格条件以及仲裁管辖确定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2.仲裁员的选定需符合一定资格条件,包括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以及律师执业满三年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4.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仲裁员资格条件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员应当具备公道正派的品质,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律师执业满三年等。

  这些条件确保了仲裁员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公正、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仲裁的管辖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确定原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一般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仲裁管辖的目的是明确各个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保当事人能够便捷地申请仲裁,并减轻其维权成本。

  5.管辖制度也有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确保仲裁权能够公正、有效地运行。

  6.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了解了仲裁的选定和管辖原则,那你是否对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有所疑问呢?快资讯法律快车,查看更多劳动仲裁申请的实用指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