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仲裁委员会在国际仲裁工作中的相互协作
导读: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现在,185家仲裁机构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涉外或国际仲裁案件。为了共同发展我国的国际仲裁,有必要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与交流。可以考 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协作:其一,共同研究我国国际仲裁政策走向,创建有利于开展国际仲裁的外部环境。共同宣传我国的国际仲裁,提升我国国际仲裁在国际仲 裁界的整体形象,促进共同繁荣。其二,大力推广在涉外和国际交易合同(包括格式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三,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选择某一或某些领域的国际 仲裁作为工作重点,培育品牌,增强吸引力。其四,考虑开展区域性合作、仲裁机构联建国际仲裁中心。其五,就中国国际仲裁召开研讨会,研讨国际仲裁的理论和 实践,努力实现中国国际仲裁良性运转。其六,修改仲裁法,制定有利于仲裁的政策,正确定位仲裁机构的专业化、社会化、非行政化性质,使得仲裁机构能够在更 加宽松的环境中迎接挑战,面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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