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导读:
在离职时,公司要求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合法,这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1.如果劳动者的工作确实知悉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劳动者应当承担起保密义务,并可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保密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以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都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并且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这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民法典》所倡导的。
2.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效力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双方应当明确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密主体:
1.涉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员工。
2.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商业秘密时,也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
3.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期限: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外,双方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更长的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期限的约定应当合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这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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