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待权的司法解释
导读:
1.物权期待权,作为物权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物权期待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3.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这种约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尤为常见,其中买受人虽取得标的物,但未支付全部价款前,仅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
5.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物权期待权的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物权期待权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这种约定体现了物权期待权的核心内容,即买受人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仅享有对标的物的期待权,而非完整的所有权。
4.这一法律规定为物权期待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过程。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因此其取得不需要与原所有权人发生任何关系,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3)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这些方式都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因此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
(3)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这些方式都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因此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而后者则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在物权取得的过程中,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总之,物权取得是物权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分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了解物权取得的分类和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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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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